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12-02 浏览: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中的指导作用,促进班主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学校聘任到学生年级、班级,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二章 班主任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主任,每班配备一名。
第四条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班主任的管理工作,对主管学生工作书记负责。
第五条 班主任由各学院直接聘任,并报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任期一般与所带年级学制一致。
第六条 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教师在晋升专业职务的必要条件,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第八条 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和实干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班主任工作,奉献精神强。
第九条 有一定的教学和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业务和工作能力强。
第十条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四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每学期与学生进行正式谈话,不少于10次,并要有记录;坚持思想灌输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须征求班主任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所带班级学生课堂学习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解决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相关活动的开展;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考研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班主任可以结合本班学生的需要邀请高年级优秀的学生与本班的学生进行交流,达到鼓励和激励学生的作用。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主题班会,要求目的明确,针对性强,主题突出,形式多样,会前要充分准备,并要有记录;加强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班风,比如每个班可以有自己的班报,营造良好的班级文化和温馨的学习生活氛围,增加学生的归属感和对学院的认可感;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每学期在重大节假日前要给本班学生召开安全工作教育,并且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同时,班主任能对心理上有问题的同学及时进行识别和疏导,并且重点关注这些同学,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的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以及学生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班主任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实行班主任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学年考核和届期考核,学年考核的成绩作为届期考核的主要依据。如果没有通过考核,学院将取消担任班主任资格。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每学期每两周至少去学生宿舍10次,一学年至少去学生宿舍20次。
2、每学期至少开展学生安全会议3次,一学年至少开展学生安全会议6次。
3、每学期每两月至少召开1次主题班会,一学年至少召开4次主题班会。
4、每学期至少开展10次与学生的个人访谈,一学年至少开展20次个人访谈。
以上的标准都要有记录材料。
第十七条 对班主任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班主任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十八条 班主任考核由学院组织。考核人员由学院领导班子、系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九条 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学院系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工作的考核结果要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师资)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考核优秀票未超过80%的班主任不得申报省优秀班主任,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的班主任,应解除其聘任并在二年内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的工作业绩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要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班主任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主任工作予以调整。
第六章 班主任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实行上岗培训制度。新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主任应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以学校为主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班主任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班主任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如学校没有安排,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做岗前培训及谈话。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积极推荐班主任参加各项培训计划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培训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班主任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班主任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班主任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为班主任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班主任可列席学院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班主任的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责任津贴,具体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班主任的业务进修、脱产培训、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创造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优先做出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守则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守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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