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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12-01  浏览:299

 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一、实验室副主任兼任仪器管理总负责人。

       二、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仪器设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 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仪器进行维修、保养,使仪器经常处于理想的工作状态。

       三、大型仪器由仪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操作。对需要上仪器操作的其他人员,熟悉仪器的性能及有关操作规程后,经仪器负责人考核通过后,方可上机操作。

       四、使用仪器后,必须在仪器专用登记薄上按所列各项认真填写,做好仪器的用后保养和维护。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实验室主管领导,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仪器在运行中如果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实验室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私用。仪器管理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七、对于因损坏及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能擅自处理,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八、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丢失,由该仪器责任人负责。

       九、对不遵守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者,仪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在该设备上进行实验及测试。

       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由仪器总负责人规划,报请室主任审批后,向上级部门申请购买。

       十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室室务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同进行评议审查,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十二、实验室资助研制的仪器,其所有权归实验室,并在课题完成后,上交实验室使用。

       十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采用财务统一转帐,先转后用。收费标准另定。

       十四、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利用效率,设立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基金,以下简称 "仪器设备使用基金"。仪器设备使用基金使用办法如下:

              1.仪器设备使用基金来源:研究课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和对外服务收入。

              2.仪器设备使用基金在实验室内单独列帐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指派的副主任负责管理。

              3.大型仪器设备(专人负责管理的单台件价格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及相应消耗品购置费用全部从上述基金中支出,大故障维修费用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4.各研究室管的小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消耗品费用全部从使用人课题经费中支出。

              5.仪器设备使用基金在支付日常维护和消耗品购置后的余额,延续到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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