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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运转制度

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12-01  浏览:340

 

实验室运转制度

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总则·············································2

1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2

2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4

科研管理··········································6

1 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6

2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

3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9

4仪器购置暂行规定···············································10

5 伦理道德管理办法··············································12

人员管理·········································13

1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3

2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14

3 学生评奖制度··················································17

运行管理········································19

1财务报销管理办法···············································19

2安全制度······················································24

3安全用电规则··················································25

4卫生制度······················································27

5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8

一 总则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西北师范大学的管理方针,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负责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室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确立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引进与培养。

5、组织科研项目申请。

6、审批实验室的财务计划。

7、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8、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评议研究课题进展。

9、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室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到需形成决议的事情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六条 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七条 室务会每月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实验室相关事宜。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向实验室主任请假。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必要时经实验室主任审阅、修改后,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上报有关部门。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行为与心理健康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并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行为及心理科学及相关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注重发挥多学科交叉的优势,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够从不同学科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西北师范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实验室聘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2、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4、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评估实验室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6、学术委员会根据审议与评估的结果向实验室主任及依托单位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7、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3、学术委员会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半数为有效。

4、学术委员应对开放研究课题申请者的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保密;学术委员在涉及本人的课题评议时应回避。

5、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经常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学术委员保持紧密联系,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创造条件。

6、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根据科技部和西北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进行,由实验室室务会在依托单位指导下组织实施。除正常换届外,如确有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部分调整。

 

 

 

二 科研管理

 

学术会议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提升实验室的影响力及知名度,提高实验室的学术交流质量和成效,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拟以项目资助的形式,择优支持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一、资助类型

以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名义主办或协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及小型学术研讨会优先资助:

1.与“心理健康学术年会”合办的会议,或“心理健康学术年会”的卫星会议,或邀请国际专家在心理健康学术年会做报告者。

2.前沿高端学术交流活动

属于原始创新和学科前沿的学术交流活动(尤其是属于科学前沿领域的小型高端学术会议)。

3.综合交叉会议

属于心理健康研究领域综合交叉类学术会议,促进心理健康领域交叉融合,促进心理健康各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打造实验室自主创新的学术品牌的会议。

二、资助对象

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三、资助力度

1.鼓励会议组织者从其他渠道(包括向科协、心理学会、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组织申请资助)广泛争取经费支持。

2.由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匹配支持部分会议支出,限额为5-10万。

3.所资助经费只能用于举办获立项的学术会议,具体开支范围仅限于支付会议场租费、车辆租赁费、会议餐饮费、会议材料制作打印费等必要开支;国(境)外参会代表的国际差旅费、住宿费和本地交通费。如需为会议特邀专家发放演讲费,须列入会议预算中,批准后方可开支。

4.获资助的学术会议,其性质、规模、经费用途等不能随意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提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5.会议所需经费支出建议先财务借款或支票预付,会后再统一实报实销。

6.获得资助的会议需要在海报、墙报、幻灯等宣传媒介上以明显方式显示出行为与心理健康健康重点实验室名称及LOGO,否则实验室有权利追回经费。

四、申请办法

1.填写《甘肃省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项目申请书》,提交签字纸质材料一式2份到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319室,并发送电子版到xinlixueyuan@nwnu.edu.cn。

2.全年随时接受申请材料,适时组织评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第二条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罚款等处分。

第三条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四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 研究生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第五条 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1.保持安静,团结合作;节约能源,爱护公物。

2.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设备前应详细认真阅读相关《规程》及《说明》,并应经相应培训。

3.使用实验设备之前应进行预约登记。一般情况下,应按预登记时的先后次序使用仪器。

4.应按照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使用登记。

5.公用实验室将根据对设备和资源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收费,使用登记是收费的依据。

    6.实验中如遇到设备发生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应停止实验,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7.由于实验人员未按《规程》进行操作而导致实验设备故障或损坏,责任由该操作人员及所属课题组承担。

8.不得自行修改仪器自身的程序和原定设置,如需修改,须经管理员同意。严禁在计算机内安装娱乐软件。

9.应注意保持实验室整洁,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垃圾杂物。

10.不得擅自挪用实验室内的一切公用设施,包括实验辅助设备及零配件。

 

 

仪器购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仪器购置原则:

1、实验室仪器是指具有一定分析、测试及其他通用性功能的科学仪器设备,不包括音像、空调、办公计算机等非科研用途的设备。

2、实验室仪器的购置应符合甘肃省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布局,统筹兼顾,整体规划,避免多头投资造成资金浪费。

3、按照西北师范大学购置大型仪器的有关规定,大型仪器应按招标程序组织采购。定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备的合理功能、档次和配置,充分考虑性能价格比,避免功能性浪费。

   4、针对大型仪器投资大、使用和维护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可采取实验室、依托单位和课题组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购置大型仪器的方式,出资比例须由室务会与相关单位协商讨论决定。

5、购置的仪器应保证较高的利用率,足够的运行经费,较好的安装条件。新购置的大型仪器的信息应在实验室网络主页上公布,以利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了解、使用。

第二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10万元以上仪器)的购置应由研究团队提出购置计划,同时提交论证报告,报室务会审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2、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4、投资来源。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来源及可靠程度。

5、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放运行后能够产生的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三条 购置后应建立大型仪器档案,从订货到验收的所有资料应整理完整后存档。

 

 

 

 

 

 

 

 

 

 

 

伦理道德管理办法

为保护人类被试的合法权益和实验动物的福利,保证心理学实验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甘肃省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成立了伦理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伦理委员会每年集中开展审核工作,如遇有特殊的紧急情况,委员会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临时受理申请,并确定具体审核方式。甘肃省行为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获批的研究项目,均必须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里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伦理审核的结果将与基金项目的报销权限挂钩,未通过(包括不提交申请材料)伦理审核的科研项目,其帐户不被启动,无法报销。伦理审核收费标准:校内国内项目200元/项、国际合作项目600元/项。

  

 

 

 

 

 

 

 

 

 

三  人员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第一条 积极宣传和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二条 掌握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状况,能就实验室的实际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协助院级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借还等手续。定期核对“帐、物、使用人”是否一致,保证仪器设备上的仪器编号标签完整。

第四条 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与仪器设备各项信息的年度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组织仪器保管、使用人员对仪器定期维护、维修、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六条 认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及时向室务委员会反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状况,并就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访问学者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平,活跃学术氛围,加强利用校外各类学术人才资源,更好地促进我校与国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和扩大实验室在国内的学术影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访问学者是为我实验室课题组聘请国内高校或研究院所专业技术人才来心理学院开展合作研究而设置的短期学术岗位。

二、聘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条 访问学者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在申请合作领域已取得较高的学术成就;

(3)与室内相关课题组长已协商或已开展合作课题研究;

(3)聘期内应能在我院课题组全时工作3个月及以上时间。

第四条 访问学者的申请与聘任程序:

(1)提出人选: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上述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访问学者申报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提交聘请人工作单位同意函,连同《西北师范大学聘请访问学者审批表》电子版一并交人事教育处。

(2)校务会审批:院务会集体研究、批准聘任人选。

三、聘期职责、报酬与考核

第五条 访问学者的职责为:

(1)与我室相关课题组合作开展学术研究。

(2)聘期内应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产出科研成果(含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受聘期间应向聘用课题组交纳的访学费用,以及需要从课题组开支的生活、住宿、科研等费用,均须访问学者本人与课题组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条 访问学者可以参加心理学院的年终考核,其以心理学院名义做出的业绩经核实,可从院经费里支取绩效津贴。

四、日常管理

第八条 访问学者的人事、工资、行政等关系均在原工作单位,其对外身份严禁使用心理学院的名义。一经发现,即终止其访问学者的资格。

第九条 访问学者应严格按照聘请程序操作,并在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 访问学者入院工作时,应到人事教育处报到,人事教育处将为其建立临时档案,以跟踪其在学院的学习、工作情况;离校时,应到人事教育处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的一般性管理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业务管理由科研业务处和合作课题组共同负责;其所需科研条件和办公桌位等均由聘用课题组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访学结束并通过考核后,可由心理学院为其颁发“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访问学者”证书。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评奖制度

      实验室的学生推荐评奖制度以绩效为标准,秉承“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进行推荐,具体规则和流程如下:

第一条 前期准备:

1. 每位申请同学的论文按照院里的考核标准计算自己的总分, 并由室秘书审核;

2. 与研究生部沟通, 了解各个奖学金在我室的名额, 竞争范围和奖金数量;

    3. 采取公开的形式,邀请研究生部老师, 室里老师和同学与会, 申请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参加(如有时间冲突, 须由同学或者导师代理)。

第二条 学生听证会议:

1. 向与会的老师和同学报告各个奖学金在我室的名额, 竞争范围和奖金数量(如果提前知道的话, 就在会议前通知);

2. 申请同学按照总分进行排序,由同学本人或代理人按照总分名次现场选择奖项(每人可以选择多项奖学金,只要与研究生部的规则和该奖学金申请的条件不冲突)。第一名先选,第二名后选,以此类推;

3. 每个奖学金项目, 选择它的同学(们)按照总分来排序, 取我室名额准备上报;

4. 在会上进一步与同学们确认他们自己的选择,同学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研究生部老师现场提供其他需要的信息,帮助学生选好奖项。

第三条 会后总结和公示,向全室老师同学发布评审结果,留约1-3天等待异议,若无结果上报研究生部/校里。

 

 

 

 

 

 

 

 

 

 

 

 

 

 

 

四  运行管理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经费预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完善各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科研课题经费

科研业务费在课题项目申请预算内,由课题组长审批。课题组长本人报销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业务处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或购置较大的固定资产由主管校长审批。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出国费用、招待费、返聘费,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二)实验室经常性经费(基本事业费)

人员支出:工资、各类津贴、临时工工资、离退休费、研究生经费、博士后经费。人员支出,在预算范围之内的其限额在5000元以内,由人教处负责人审批。

公用科研支出:科研管理业务费、学术会议费、国际交流费、网络运行费、图书购置费。上述5项公共科研支出,在预算范围之内的其限额在5000元以内,由业务处负责人审批。

公共办公支出、办公费、交通费、管理人员培训费、水电供暖费、办公大楼运行费、物业费。上述7项公用科研支出,在预算范围之内的其限额在5000元以内,由院办负责人、行政处负责人审批。

其他支出:招待费、劳务加班费、行政人员差旅费、行政仪器设备费、特殊开支、其他支出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市内交通费、办公用品费,在预算范围之内的限额在5000元内,由实验室主任审批,超过限额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其他经费 医疗费限额在5000元以内由医务室审批。福利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上述二、三项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凡属经费预算范围之外的支出,或特殊开支,须报请校长审批。

二、报销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进行现金、支票的报销,借支票、查课题帐等事项。下午为财务人员做帐,记帐、填送报表、去银行、业务学习等时间。

每月15-20日报职工、研究生、离退休人员医药费。

每月25日前报研究生补贴、离退休人员返聘费、讲课费、临时工工资等,每年12月份提前或推迟。

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5日,财务年终决算、做报表时间,在此期间,将停止办理一切会计报销借支票、查帐等工作,所有未报支票,也将在此日期前到财务处进行报销、归还。

在正常的报销时间如遇院开会,停止报销,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三、报销手续

(一)网上填写报销单应按不同项目,分别从网上填写报销单,项目名称如下:1、办公费;2、资料、复印费、版面费;3、被试费;4、材料费;5、邮电费;6、交通费;7、差旅费;8、维修费;9、设备费;10、招待费等。医药费、讲课费和各类补贴另行填写。

(二)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符,大小写不符或字不清按最小额报销。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背面的右上角起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可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三)报销单上应填写报销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部门、课题编号、经手人,购物要有验收人。填好的报销单经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院财务处方能给予报销,否则,可拒付。

(四)凡购买材料、仪器设备,未经器材验收不予报销。

(五)购买的办公用品,购物发票必须注明所购物品名称、单价、数量或附上超市购物小票,非正式发票不予报销。

(六)凡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讲课费、评审费及给个人的补贴等,必须附有明细名单及金额,并有收款人签字,不允许一人代签。

向外单位支付的讲课费、被试费、评审费,需持领款人填写的领款单,并要填写身份证号,领款人单位、金额等内容。

(七)各部门或课题组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支出明细单。

(八)凡和外单位协作,并在协作单位已报销路费,而未领取路途及住勤补贴的人员,要回协作单位开据未领取补贴的证明,方可在院内支付路途及住勤补贴。无此项证明者财务处不予办理。

(九)报销出国费用须附上出国批文;报销国际机票要有机票和发票;报销外币按出国日期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借用、使用现金、转帐支票及收据的管理办法

(一)现金的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维护财经纪律。 各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支纳人院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2、凡市场采购或单位资金往来,200元以内的可使用现金结算;超过500元的,尽量使用转帐支票进行付款。对使用转帐支票者将提供便捷服务方式。 各类报销、借款,需要支取现金5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到财务室预约登记,财务按计划安排报销,否则无法保证随时报销。

3、现金报销数额较大,可自行前往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时,为确保安全,必须由单位派车并两人以上前往提取。

4、对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使用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二)转帐支票的管理办法

1、转帐支票可以提前领取,每人每次最多可借2张支票,有效期十天。借款单要注明所使用的经费,支票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

2、支票发生丢失应立即向院财务室报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遗失人负责赔偿。

3、使用转帐支票,付款人开回的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均局限在本市。如果是外地发票,收据,一律使用信、电汇结算方式。

4、购买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商品,除遵守使用支票的规定外,还需报有关部门申请政府采购后,方可购买。需办政府采购的商品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电话机、投影仪、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相机、打印纸。

(三)借款的管理办法

1、任何人不得因私借款。

2、借款必须及时报销,无任何理由拖延不报,财务有权对其部门、或课题暂停办理借款,并暂缓其他报销,严重者将追究个人责任。

 

 

 

 

 

 

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条 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必须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第三条 剧毒物品等由学院统一购买。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五条 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第六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第七条 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第八条 实验室各课题组应设有安全员。安全员须经岗位培训。

安全用电规则

        第一条 严格遵照实验室总闸、分闸供电的额定,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条 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线供电,同线连接的较小功率负载应设置分路保险。测量仪器应与功率设备分别使用不同的供电线路。

        第三条 电源设备、接插件周围严禁存放有机溶剂、纸张等易燃物品。

        第四条 室内电源线的布设应由电工完成。自行设置的接线板要符合规范。

        第五条 电器设备要有符合规范的接地,以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条 发现供电系统异常应及时报告电工处置。

        第七条 对易于受停电事故损害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尽可能地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明火电炉烧水、做饭取暖。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掉用电器的电源(特殊设备除外)。

        第十条 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好计算机和其他办公室设备的电源。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领导小组、课题组长、安全员应切实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卫生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第二条 实验室各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第三条 实验室中的废液倒入水槽中,用水冲洗干净,有毒液体集中处理;固体垃圾倒入桶中,由实验值日生清除,防止水池堵塞和腐蚀。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应布置合理,完好整洁,实验样品放置合理、整洁。

        第五条 实验室通风良好,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

        第六条 节约水电,关好门窗,注意安全。

 

 

 

 

 

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使用互联网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北师范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任何使用互联网的个人不得利用局域网或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规范上网行为,不利用局域网或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各类有害信息,包括: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和其它计算机系统等。

              第四条 实验室网站应有专人负责信息维护,公开发布的任何信息须经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同时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使用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不越权使用受保护的信息。

              第六条 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使用计算机

              第七条 实验室对学生使用本实验室的计算机实行定人定机的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他的计算机。

              第八条 使用者应爱护机器设备、对指定使用的机器设备负责,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准擅自拆卸计算机硬件设备。

              第九条 使用者在指定的机器上安装自己工作需要的软件,但要注意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仅限于科研工作之所需。

              第十条 禁止在机房内吸烟、高声喧哗,不得有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机房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存放非科研工作所需的个人物品,注意保持计算机台面整洁。

              第十二条 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对不听从劝告者,实验室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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