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02-04 浏览:2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和接收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进行推荐、接收普通推免生、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生、本硕一体化推免生(不含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所称接收,指我校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学院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和接实施细则以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研究生院在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订推免生推荐和接收条件、工作流程,审定推免资格,以及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推荐和接收工作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学院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学院推免生指标由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和当年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体情况分配。
第九条 学院不得擅自将推免生名额跨院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
第十条 推免生选拔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及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记录和有效期内处分。
(五)学业成绩优秀,在班级排名前30%,“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本硕一体化推免生排名可依次顺延;所有学业成绩合格(辅修专业课程不计入成绩计算);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学生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推免生推荐办法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生综合成绩从高到底排序,依次推荐。综合成绩=学业成绩×80%+综合加分项得分×20%。学业成绩和综合加分项得分均为百分制。学业成绩计算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支教生和交换生按照教务管理系统实际成绩计算。综合加分项计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综合加分项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推荐程序:
(一)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年度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推免工作进度安排,向学院分配推免生指标。
(二)各学院向全体应届生广泛宣传本年度推免生相关政策,安排专人负责核算、汇总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综合加分项。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下达指标和申请学生的综合排名顺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对各学院推免生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审定。
(六)学校推免生工作小组对推免生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并及时处理。
如无异议,由学校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 凡取得接收单位录取通知的推免生不得报名参加本年度全国硕士生统一招生考试,否则取消推免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招生单位录取通知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
第四章 接 收
第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学科(专业或领域)接收推免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学科(专业或领域)当年实际招生规模的50%,个别生源不足的专业或特殊专业接收推免生的比例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推免生接收程序:
(一)向社会和考生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学科、专业(领域)、数量及实施办法。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三)研究生院会同相关学院审核推免资格,确定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
(四)各学院按照规定组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进行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发放待录取通知。
第二十条 拟录取推免生如在正式入学时未取得原推荐单位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填写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须客观、真实、有效。若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影响硕士生录取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二条 对在推免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推免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甘肃省和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此前学校有关推荐和招收推免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支教团等专项计划推免生的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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