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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本科生请假与考勤制度

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12-02  浏览:235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大学生手册》、《本科生学业指导手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

       学生一般不要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分团委书记和班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由分团委书记和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手续均由学院团委办公室存查,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应当报教务处备案,并按第三条办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一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达到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予休学。

       某一门课程因请假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公共体育课缺课(包括请假)四分之一者,成绩以不及格对待,须重修。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以下情况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需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到校的,同时附上家长证明,并且家长亲自给学院打电话确认后方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二) 对实习的学生,需要本人书写情况说明、实习导师出具证明、家长出具知情同意书,并且家长亲自给学院打电话确认后方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三) 对事假的学生,需要本人书写情况说明、家长出具知情同意书,并且家长亲自给学院打电话确认后方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不可抗力等事除外)。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者,取消学校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资格,并按照第六条做旷课处理。

第六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具体按《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执行。

       具体如下: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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