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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综合加分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12-02  浏览:1484

       为做好我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进一步明确本科学生综合加分项内容及计分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加分项得分是本科学生综合成绩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加分项满分为100分,累计加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计算。综合加分项超过100分者,且学业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综合加分项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

       二、综合加分项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科研类

       1.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分类计分,A类论文每篇计3分、B类论文每篇计2分、C类论文每篇计1分、D类论文每篇计0.5分( A、B、C可累计,D最多计1分。

       2.著作。以第一作者出版且达到10万字的学术著作,A类著作每部计3分、B类著作每部计2分、C类著作每部计1分(A、B、C可累计)。

       3.应用成果。本人为第一申请人、以西北师范大学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等应用类成果,A类成果每项计3分、B类成果每项计2分、C类成果每项计1分、D类成果每项计0.5分( A、B、C、D可累计)。

       4.科研项目。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项计2分, 参与人计1分;主持学校立项“本科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项目并结项,每项计1分,参与人计0.5分;主持学院立项并结项的科研项目计0.5分,参与人计0.25分。获得立项且未结项项目主持人和参与人均减半计分。以上可累计计分。

     (二)成果奖励、竞赛获奖、荣誉表彰类

       1.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各类研究及实践取得A、B、C、D类奖励分别计3、2、1、0.5分(可累计)。

       2.在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学会(含分委员会)组织或我校举办的各类竞赛中,个人或团体获三等奖以上者可计算加分。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奖励分别计3、2、1分(可累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有部门或学院公章)获奖计0.2分(最高计2分)。

       奖励、获奖及荣誉表彰按证书或文件统计,以上计分可累计。

       3.获国家级、省厅级、校级、院级奖学金,分别计3、2、1、0.5分(可累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省级计分。明德奖学金和叶圣陶奖学金按照按照校级计分,其余社会奖学金不计分。

       4.个人获得三好学生、模范干部、先进个人等各级荣誉称号或表彰者,国家级、省厅级、校级、院级分别计3、2、1、0.2分(可累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评选的各类荣誉(有部门或学院公章)计0.2分(最高计2分)。

       同一成果或活动在同类评比中获得各级奖励,按最高等次计分;成果奖励、竞赛类获奖、荣誉表彰等高于已经列出的等级或级别的按照最高分计。

      (三)外语类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3分,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者计1.5分,同时通过者不累计。参加其他语种外语考试、托福、雅思等考试参照执行。

      (四)学生工作类

       在校院两级团委、学生会或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任职半年以上一年内的计0.5分,任职一年以上两年内计1分,任职两年以上计2分,只计一次。

      (五)学院自设加分项目

        在符合学校推免政策的情况下,学院可按照学科特点、培养特色设置不超过两项加分类别,分数计算参照上述各类计算方法。

        三.其它

        1.所有涉及科研成果、项目、获奖等认定以《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为依据。

        2.需加分的C类及以上科研类论文、成果、著作,学院须组织3人以上专家答辩组对加分作者进行答辩,确系本人成果后再确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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