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7-09-26 浏览: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心理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西师发〔2014〕93号)、《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师发〔2014〕94号)、《西北师范大学李秉德教育基金章程》(2011年11月4日修订)和《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模范干部评选办法》(西师发〔2009〕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院领导、研究生秘书、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评审细则、监督评审过程、受理学生申诉、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和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原则:
1、量化考核原则。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以综合测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量化考核,择优奖励在思想品德和日常表现、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
2、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研究生奖学金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联评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评审人员、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且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表现优良;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肯于钻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弘扬正气,自强自立;
3、所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补考;
4、符合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六条 评审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奖学金申请资格
1、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
2、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3、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上学年休学者;
6、未按时交清学费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名额分配
第七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各类奖学金获奖人数以当年学校下达指标为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条 除研究生模范干部奖外,其它奖学金同一研究生只能就高享受一项。同等条件下,以科研业绩优异者优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管理平台,填写并打印《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导师。
第十条 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其学习表现情况客观负责地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申请和推荐意见,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测评考核,确定评审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或提出申诉,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五章 综合测评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学业成绩占30%、科研业绩占50%、综合表现占20%。
综合测评总分=学业成绩+科研业绩+综合表现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计分办法
(一)学业成绩为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各类课程,采用百分制计算。
(二)课程成绩为上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计分办法
(一)成果认定
1、学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的认定,参照《西北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2、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北师范大学,申请者须为第一排名或者导师第一,申请者为第二。
3、学生在校期间,同一科研成果在奖学金评审中只能使用一次。
4、科研成果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截止当年8月31日。
(二)计分办法
1、科研成果
(1)学术论文的主要计分分值如下
(2)学术著作的主要计分分值如下:
(3)科研项目的主要计分分值如下:
(4)科研成果须提供原件,包括录用通知。
(5)同一成果的不同形式以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 学术会议
(1)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者(只按最高级别计分1次),按以下标准加分:
(2)须提供学术会议邀请函、会议论文集、发言照片和会议日程等相关证明原件。
其中,科研业绩=(科研成果80%+学术会议20%)×50%
第十六条 综合表现成绩
(一)综合表现成绩由基础分和操行分两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计分。基础分为60分,操行分满分40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均计60分;
(三)操行分由荣誉获奖、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考勤四部分组成。
1、荣誉获奖
(1)在校期间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获各类荣誉,分值如下:
(2)多次获得同类荣誉者,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加分。
(3)学生在校期间,同一荣誉奖励在奖学金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4)同等条件下,获得其他奖项者,优先考虑。
2、社会工作
(1)上学年度担任社会工作满一年者,按以下分值加分:
(2)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以最高项加分。
3、社会实践
上学年度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受学校委派参加其它社会实践活动1次者加2分,2次以上者加5分。
4、考勤
(1)上学年度在学院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中参加1次记1分,最高5分;在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依据荣誉获奖加分,同类活动不重复加分;
(2)上学年度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15次及以上加20分,少于15次每参加1次记1分。
综合表现成绩=(基础分+操行分)×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模范干部奖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测评情况推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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