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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院本科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心理学院 发布于:2014-12-22  浏览:1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考试管理,抓好考风建设,增强学生的诚信文明考试意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心理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监考老师应当场警告学生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

1、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他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7、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8、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9、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10、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

1、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3、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

5、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

7、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

1、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2、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3、闭卷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4、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8、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

9、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或相互交换试卷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0、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

1、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给监考老师;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堂考试成绩无效:

1、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2、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3、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后又接收由考场外传入的答案或答题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4、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上第三、四、五、六条内容中任一行为的学生,将受到学院以下处理:

1、取消本学年参与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资格;

2、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

第八条 有以上第三、四、五、六条内容中任一行为的学生所在的班级,将受到学院以下处理:

取消该生所在班级优秀班级的评选资格;

第九条 有以上第三、四、五、六条内容中任一行为的学生的所在班级班主任,将受到学院以下处理:

该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在参加班主任考核时逐级减分。违反第三条的减1分,违反第四条的减2分,违反第五条的减3分,违反第六条的减4分。

第三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监考老师、考场巡视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考试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学院教务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监考老师、考场巡视人员即使不进行当场干预,也会将详细情况记录在案,由两位监考老师或者考场巡视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即可。

第十条 关于考试违纪的认定,如有学生不配合签字,两位监考老师或者考场巡视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即可。在处理考试违纪过程中,如有态度恶劣,辱骂、与监考考试起冲突甚至殴打监考老师的情况应作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阅卷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者,阅卷老师将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将雷同试卷移交至学院教务秘书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务秘书将全院作弊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第三、四、五、六条内容中任一行为的学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学院公开通报批评,并报送学校教务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研究审定,报学校行政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讨论核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心理学院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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